征求意见稿拟提出,调整实施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在国家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为1%政策期间,广东省用人单位费率调整为0.7%、个人费率调整为0.3%。
此外,完善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征求意见稿提出,为鼓励用人单位稳定用工岗位,继续对一定时期内不减员或者少减员的用人单位实施浮动费率政策,用人单位每社保年度(当年7月至次年6月,2023年提前至5月)所执行的实际费率为用人单位费率与缴费系数之积。
缴费系数按照以下办法分档次确定:用人单位前五年(自然年度,下同)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小于或者等于所在地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60%的,为第一档缴费系数;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大于所在地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60%且小于或者等于140%的,为第二档缴费系数;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大于所在地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140%的,为第三档缴费系数。
根据征求意见稿,当广东省失业保险基金备付期大于等于24个月时。第一档缴费系数按0.4计算,第二档缴费系数按0.6计算,第三档缴费系数按1计算。当省失业保险基金备付期大于12个月小于24个月时。第一档缴费系数按0.6计算;第二档缴费系数按0.8计算;第三档缴费系数按1计算。当省失业保险基金备付期小于等于12个月时。三档缴费系数均按1计算,即不实施浮动费率。用人单位在所在地市参加失业保险不满五年的,缴费系数按第二档计算。
失业保险待遇审核:
(1)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办理程序:失业人员按月到市失业保险管理处制定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市失业保险管理处按月将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划入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开设的失业保险个人账户;
(2)一次性支付失业保险办理程序:失业人员持申报材料到市失业保险管理处办理一次性申领手续;
(3)住院医疗补助金办理手续:失业人员凭申报材料向市失业保险管理处申请,市失业保险管理处据实核定;
(4)失业人员生育医疗补助金办理程序:失业人员凭申报材料向市失业保险管理处申请,市失业保险管理处据实核定;
(5)医疗保险费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向市失业保险处提出书面申请;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管理处开具的证明,到指定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市失业保险管理处凭缴费证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6)死亡丧葬费、抚恤金办理程序:失业人员凭申报材料向市失业保险事业管理处申请,市失业保险管理处据实核定;
(7)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贴办理程序:失业人员凭申报材料向市失业保险管理处申请,市失业保险处据实核定